銓敘部令釋,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時效案
縣府108年9月27日府人考字第1084600060號函:
主旨:銓敘部令釋,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另為適法處分者,其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09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84852867號令辦理。
二、銓敘部民國106年12月6日部法二字第1064288339號電子郵件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主旨:銓敘部令釋,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另為適法處分者,其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09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84852867號令辦理。
二、銓敘部民國106年12月6日部法二字第1064288339號電子郵件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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