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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

縣府108年10月7日府人給字第1084654784號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8年0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為鼓勵公務人員規劃自主健康管理,並得視身體健康狀況及業務繁忙程度,於年度內彈性安排實施健康檢查,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所稱「每2年實施1次」之規定。意即107年12月31日實施檢康檢查後,下次得檢查之時間為109年1月1日以後。

三、保訓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認定標準,即日起不再適用。(檢附保訓會108年1月至6月審理保障事件常見撤銷原因分析參考資料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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