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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0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新竹縣政府108年10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84654900號函:

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0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8年10月04日部法二字第1084860240號函、考試院、行政院108年10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77291號、院授人培字第10800429582號令副本辦理。

二、茲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建議;又實務上,業有主管院因業務性質特殊,另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規定,是為回應外界建議,並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本規則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

三、旨揭本規則第10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縣公務雲/數位人事服務網/人事法規/法規轉知項下,俾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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