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務請注意同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 易行為之規定
縣府109年1月22日府政防字第1094710070號函:
主旨:請貴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
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協助轉知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務請注意同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
易行為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9年1月21日院台申貳字第1091830111號函辦
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自107年
12月13日修正施行,新法重點之一,為原則禁止、例外允
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
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
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三、近來監察院接獲多起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
補助或交易,違反利衝法之禁止規定,或雖符合該法例外
允許規定,但疏於揭露身分關係之案件。按利衝法第18條
對於違反補助或交易規範者設有罰鍰,影響頗鉅,為使公
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利衝法之補助或交易規範有更明確認
知,監察院爰製作「利衝法簡介」(附件1)、「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附件2),
請協助轉知所屬公職人員,以避免渠等因未諳法令而觸
法。
主旨:請貴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
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協助轉知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務請注意同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
易行為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9年1月21日院台申貳字第1091830111號函辦
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自107年
12月13日修正施行,新法重點之一,為原則禁止、例外允
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
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
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三、近來監察院接獲多起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
補助或交易,違反利衝法之禁止規定,或雖符合該法例外
允許規定,但疏於揭露身分關係之案件。按利衝法第18條
對於違反補助或交易規範者設有罰鍰,影響頗鉅,為使公
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利衝法之補助或交易規範有更明確認
知,監察院爰製作「利衝法簡介」(附件1)、「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附件2),
請協助轉知所屬公職人員,以避免渠等因未諳法令而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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