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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

縣府109年4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90346527號函: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03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38851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除95年7月31日以前,曾任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及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等海外臺灣學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為教育部外,其餘均為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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