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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縣府109年6月9日府人給字第1090358075號函:
主旨:檢附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9年6月1日部退一字第1094940546號函辦
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7條規定:
「(第1項)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
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
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第4項)第1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
內涵: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
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
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
退休給與計算。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
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第5項)前
項第2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
施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
「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
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
公告之。」
三、次查銓敘部前以106年5月5日部退一字第1064223785號函公
告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
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自106年6月1日生效)迄今,已
屆滿3年,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並自109年6月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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