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定補充,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說明三辦理,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本總處113年9月27日召開「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
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
及84年6月15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
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
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
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
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
條件。
三、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
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前開會議結論補充旨揭醫療補助規
定為,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
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另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
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
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
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
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
及84年6月15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
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
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
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
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
條件。
三、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
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前開會議結論補充旨揭醫療補助規
定為,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
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另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
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
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
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
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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