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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育部國教署補助本縣辦理「113學年度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閩南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 名費補助計畫」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2月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0368號函及本局114年2月21日教
學字第1145004744號函(諒達)續辦。
二、依據國教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
理。
三、旨揭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實施對象:本縣轄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
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
任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二)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教師於本補助計
畫執行期間完成閩南語文中高級以上之認證考試,且無
任一節次缺考情形者,經轄屬教育主管機關檢核後撥付
經費:
1、教育部113年度第1次、第2 次及114 年度第1次閩南語
中高級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師每試新臺幣(以下
同) 250 元。
2、成功大學2024 年春季及2024年秋季全民台語認證,每
師每試最高補助上限2,500 元。
(四)申請原則:本補助計畫,每師於同一場次閩南語中高級
以上能力認證考試,申請報名費補助以一次為限且限擇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試題應考。
(五)113學年度補助經費申請期限至114年5月5日(一)止,
請貴校確認校內教師完成考試後,檢附到考成績單證
明、填具印領清冊、 經費申請表,逐級核章並於檢核確
認後,寄送本局提出申請。
四、請學校掌握符合教育部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規定之
教學人員資格,即早規劃相關本土語文師資整備作業,並
鼓勵轄屬學校教師參與旨揭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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