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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三法介紹及案例分享

台灣性騷擾防治以「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為核心,112年8月修正、113年3月全面施行。重點包含強化權勢性騷擾罰則、延長申訴期限(一般2年、權勢3年、未成年3年內)、雇主需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並落實職場、校園防護機制
一、 性平三法適用範圍
1.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 適用於職場,求職者或受僱者遭遇性騷擾,雇主負有防治責任。
2.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適用於校園,對象為校長、教師、職員、學生。
3.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法): 適用於非上述兩法之其他場合(如公共運輸、公共場所),適用範圍最廣。
二、 申訴期限與方式
1•一般性騷擾: 知悉事件起2年內,或發生事件起5年內。
2•權勢性騷擾: 知悉事件起3年內,或發生事件起7年內。
3•未成年人: 成年後3年內。
4•申訴管道: 職場向雇主提出;若是最高負責人,可向地方勞工局提出。 [1]
三、 雇主與單位責任 (職場/校園)
1•建立申訴機制: 設置專線、信箱,建立處理程序。
2•教育訓練: 每年舉行性騷擾防治教育。
3•立即有效措施: 收到申訴需調查,並採取保護被害人隱私、身心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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