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權益通知--於97年1月1日以前補實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人員,補繳期限至101年12月31日止。
重要權益通知
依 總統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81號令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及第18條規定:1.具有於97年1月1日以前補實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人員、2.具有90年10月31日後之公、私立學校護理教師之任職年資人員,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補繳年資(有關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年資之配合辦理事宜,請依教育部96年7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60108330B號函、同年9月17日台軍字第0960125566號函及銓敘部同年9月6日部退三字第0962845102號令辦理
於97年1月1日以前補實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人員: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修正條文自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於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生效者,仍依原有關代理(課)教師年資採計規定辦理。於9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96年12月31日前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於補實【指其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受聘為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惟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尚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退休年資。
(備註:曾任85年2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前之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應於初任教師(補實)之日起3個月內向基管會申請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逾3個月期限未逾5年者之補繳,自上開3個月期限之次日起加計利息,逾5年者,不得申請補繳。)
曾任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後至96年12月31日前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補繳年資得自97年1月1日起3個月內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申請「全額」補繳該段代理(課)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逾3個月期限未逾5年者之補繳,自上開3個月期限之次日起加計利息,逾5年者,不得申請補繳。台端是否願意辦理購買年資。
具上述年資人員
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備齊相關資料送服務學校人事單位辦理購買年資事宜;
準備資料:
1.初任教師核薪通知書
2.教師證
3.代理兵缺核薪通知書
4.代理兵缺聘書
5.代理兵缺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依 總統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81號令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及第18條規定:1.具有於97年1月1日以前補實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人員、2.具有90年10月31日後之公、私立學校護理教師之任職年資人員,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補繳年資(有關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年資之配合辦理事宜,請依教育部96年7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60108330B號函、同年9月17日台軍字第0960125566號函及銓敘部同年9月6日部退三字第0962845102號令辦理
於97年1月1日以前補實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人員: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修正條文自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於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生效者,仍依原有關代理(課)教師年資採計規定辦理。於9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96年12月31日前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於補實【指其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受聘為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惟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尚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退休年資。
(備註:曾任85年2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前之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應於初任教師(補實)之日起3個月內向基管會申請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逾3個月期限未逾5年者之補繳,自上開3個月期限之次日起加計利息,逾5年者,不得申請補繳。)
曾任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後至96年12月31日前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補繳年資得自97年1月1日起3個月內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申請「全額」補繳該段代理(課)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逾3個月期限未逾5年者之補繳,自上開3個月期限之次日起加計利息,逾5年者,不得申請補繳。台端是否願意辦理購買年資。
具上述年資人員
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備齊相關資料送服務學校人事單位辦理購買年資事宜;
準備資料:
1.初任教師核薪通知書
2.教師證
3.代理兵缺核薪通知書
4.代理兵缺聘書
5.代理兵缺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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