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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一點

民國101年10月18日院授人組揆字第1010054898號函修正

十一、工友請假,各機關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工友之祖父母及其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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