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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1年11月26日原教師晨會時段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審議本校教師服務規約增訂條文

修訂「本校教師服務規約」說明 101.11.26
ㄧ、依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69551號函─「將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優先納入學校教師聘約,以提醒教師避免觸法。」。
二、增列「本校教師服務規約」第25條:「教師應避免觸犯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之相關法令。」。(增列條文)
三、增列「本校教師服務規約」第26條:「若教師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本校訂定之「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要點」辦理。(增列條文)
四、原第25條條文改為第27條條文: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校教師服務規約」草案及說明置於本校教師資源共享--人事資料夾,為節省資源,會議中不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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