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通過「101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並任職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獎勵案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01年11月7日客會文字第1010018842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客家基本法公事語言制度及尊重多元文化,提升公共領域客語服務品質,該會於99年4月1日以客會文字第0990003751號令訂定發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三、依該要點規定,凡任職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與重點發展區所在地隸屬之縣(市)政府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且提出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予以獎勵。
四、請轉知通過該會「101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者,於101年11月30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1),並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造具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清冊(如附件2,並含合格證書影本),送該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五、前開作業要點及申請表件,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一覽表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首頁/主動公開資訊/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客語推廣類、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查詢及下載。
二、為推動客家基本法公事語言制度及尊重多元文化,提升公共領域客語服務品質,該會於99年4月1日以客會文字第0990003751號令訂定發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三、依該要點規定,凡任職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與重點發展區所在地隸屬之縣(市)政府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且提出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予以獎勵。
四、請轉知通過該會「101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者,於101年11月30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1),並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造具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清冊(如附件2,並含合格證書影本),送該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五、前開作業要點及申請表件,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一覽表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首頁/主動公開資訊/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客語推廣類、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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