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103年度退休意願
一、為編列103年度退撫經費預算,請本校符合並有退休意願者於本(102)年4月30日前惠知本校人事室。
二、申請人應符合相關退休法令規定資格,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無意願。
三、另針對學校教員部分,依據教育部人事處92年9月2日台人(三)字第0920128201號函略以,為安定教學,杜絕投機,並維護新進人員之權益,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申請退休之退休生效日,請確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1條規定,以當年度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爰本案請配合上開規定辦理。
四、檢附「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及「行政機關、學校--工友、技工及駕駛」調查表各1份。
二、申請人應符合相關退休法令規定資格,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無意願。
三、另針對學校教員部分,依據教育部人事處92年9月2日台人(三)字第0920128201號函略以,為安定教學,杜絕投機,並維護新進人員之權益,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申請退休之退休生效日,請確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1條規定,以當年度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爰本案請配合上開規定辦理。
四、檢附「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及「行政機關、學校--工友、技工及駕駛」調查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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