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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針對未滿15歲之學生投保「 團體旅遊平安險」疑義,詳如說明

主旨:有關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針對未滿15歲之學生投保「
團體旅遊平安險」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保險法修正後第107條明定以未滿1
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不含公
共意外責任險、強制責任險或學生平安保險),其死亡給
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爰旨揭保險僅得請
領學生死亡給付以外之賠償,請貴校自行衡酌是否於校外
教學活動前加保旅平險並適時宣導使教師及家長瞭解相關
規定。
二、檢附保險法修正後相關規定及試算範例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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