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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珍惜生命,維護政府形象,為民榜樣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2年6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20082984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6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查為加重酒駕肇事刑責,遏止酒駕犯行,102年6月11日總統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邇來發生公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象,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各機關(學校)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另公務人員
如酒後開(騎)車及酒後開(騎)車肇事,觸犯上開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最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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