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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違法兼職等規定,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切實遵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3年5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30080798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2、4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工友管理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銓敘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函釋略以,公務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有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三、、為避免公教人員因不諳服務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致遭停職及懲戒處分,重申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並詳加說明,務必使所屬人員皆得以正確認知公教人員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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