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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後「新竹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及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1份,並溯自113年4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甄審委員會113年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查行政院112年9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6001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行政院陞任評分標準表),自113年4月1日生效,爰本府據以修正旨揭陞任評分標準表,並溯自113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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