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500811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代理教師專業知能並兼顧學生受教品質,代理教師得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
三、所稱「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排定之授課週內,依每週授課節數以外,且無需照顧學生之時間。
四、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五、承上,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其時數及假別得比照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規定辦理,每週以8小時為上限,並應自行妥適處理相關業務,不得影響教學正常運作。
六、有關代理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請各校依「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教師進修實施要點」相關規定,並衡酌學校實際教學需求,妥為辦理。
二、為提升代理教師專業知能並兼顧學生受教品質,代理教師得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
三、所稱「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排定之授課週內,依每週授課節數以外,且無需照顧學生之時間。
四、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五、承上,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其時數及假別得比照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規定辦理,每週以8小時為上限,並應自行妥適處理相關業務,不得影響教學正常運作。
六、有關代理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請各校依「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教師進修實施要點」相關規定,並衡酌學校實際教學需求,妥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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